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规定

作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9-06-28浏览次数:151

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规定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是我校7个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之一,现为山东省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承担本院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和全校理、工、农各学科的化学实验教学任务。中心开设了从基础化学实验、中级实验到综合开放实验多层次的实验课程,已发展成为多模式、多功能的综合性化学实验教学中心,是我校最重要的实验教学中心之一。

根据山东省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标准,学校建设实验教学中心的要求,以及化学实验室管理和教学工作特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心主任、副主任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落实中心的发展建设目标,组织中心的实验教学准备和管理工作。

二、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化学实验中心的工作特点及工作量,设定大型仪器管理、北校区、南校区、东校区的实验技术岗位,分别负责大型仪器管理和三校区的实验教学准备和管理工作。学院实验技术人员本着公平合理、发挥特长、公开聘任相应的工作岗位。实验技术人员先提出聘任申请,由学院领导和教授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聘任。

三、由实验技术人员兼任常规仪器的管理员,负责三个校区的常规仪器的管理、使用、维护;大型仪器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工作,由仪器主管教师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

四、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制定仪器购置计划,避免重复购置。

五、实验教学的低值易耗品采用招标购买。实验技术人员于每年的7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由中心主任汇总、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制成标书,成立由学院领导、教授委员会组成的招标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六、支持和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接受不同层次的进修和培训,如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各种新式仪器的讲座或培训班等,培养和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七、实验中心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院规定进行上下班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