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
当前位置: 首页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农业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和校学生会领导下的,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代表广大同学利益,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重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以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和带动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大力倡导学科技用科技,引导和帮助同学成长成才;
(二)倡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三)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学校的整体利益的同时,积极反映同学的合理建议、意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四)维护校规校纪,促进良好的校风、院风的形成,着力于和谐校园建设;
(五)促进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创学院优良学风。
(六)组织发动学生及学生团体在本院层次、全校层次、各高校层次等层面上开展各项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文化;
(七)立足于校园,面向于社会,引导和带动同学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八)增进各民族同学间的团结,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遵守校规、校纪;
(三)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 树立和维护本会声誉;
(五)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组织和权利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决定应当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生会会员组成的基层组织和分支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工作中受学生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产生学生会领导机构,其建制可参照学生会的相应规定并结合各部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学生会应当认真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并对校学生会工作提出异议、建议,配合党、团委组织开展各种具体工作,并通过学生会工作会议向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